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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 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是什么?哪种情况,公积金拒贷!

发布人:hnyc12333时间:2019-09-24阅读:1566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须知

一、贷款对象

在管理中心或在与管理中心签订异地贷款合作协议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含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在本管理中心正常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

3、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一年以内提出申请,以签订购房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计算。其中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须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结清后30日内提出申请;

6、具有管理中心、担保公司认可的房产设定抵押,同意选择管理中心规定的偿还和担保方式。

三、贷款额度

1、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根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适时进行调整;

2、借款人家庭的可贷额度,在最高贷款额度内按照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额、购建房、家庭收入等方面情况进行测算,取测算结果的最低值;

3、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和缴存额测算可贷额度,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

4、可贷额度按“可贷额度公式”测算低于20万元的,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20万元核定;

5、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月还贷本息不得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的50%。

四、贷款期限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

2、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3、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男性职工、干部为60周岁,女性职工、干部统一按55周岁(县处级以上干部为60周岁)计算;

4、贷款期限不超过房屋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

五、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

那么,哪些情况公积金不予贷款呢?

申请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几种情况不予贷款:

一、借款人或其配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尚未结清的;

二、借款人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已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且被担保人的贷款尚未结清的;

三、借款人家庭(指夫妻双方,下同)现有一套住房产权面积超过144㎡ 再购(建)房或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以上住房的;

四、借款人家庭住房注销2次,且2次注销住房产权面积均超过144㎡或已有3次以上住房注销记录再购(建)住房的;

五、借款人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申请提取公积金的;

六、购买别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住房、投资投机性住房的;

七、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

八、借款人或其配偶个人信用信息存在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

1、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记录的;2、当前贷款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还的;3、为他人贷款担保且未结清的;4、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的;5、单笔贷款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助学贷款除外);6、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助学贷款除外)

九、借款人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被冻结、记入管理中心不良行为登记的;

十、集体土地性质的房产的;

十一、产权有异议的房产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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