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 人事帮邦!登录|注册|
手机版

扫描打开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 >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19-09-24阅读:2037次

各区(园区)人社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江宁区行政审批局、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高淳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省人社厅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20号,见附件),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补充提出如下具体操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相应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分支机构备案管辖权限。在各区、江北新区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在本市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督部门登记但住所地在新五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下同)和江北新区的企业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由所在区、江北新区人社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办理。调整管辖前由市本级批准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按调整后的管辖分工由相应的区和江北新区负责办理。

外地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备案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区人社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办理。

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优化审批服务。严格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条件,对“注册资金不到位”、“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与开展业务不相适应”、“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不合法”、“用工单位自派遣”、“劳务派遣单位租赁协议有效期限在1年以下”的情形不予许可。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网办渠道,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对企业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备案的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一般不采用上门现场核验、核查的方式。

三、进一步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要严格限定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和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对危险性大、责任要求高,事关国家、社会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化工等重点行业及消防员等特殊岗位,相关单位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采取直接用工方式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之间不得实施派遣和接受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应依法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法律责任。

四、落实劳务派遣监管职责。各区要按照权责对等、权责一致和“谁审批(备案)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通过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等机制、措施强化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监管。

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年度核验,全市每年一季度集中开展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4月底前将核验结果在本级人社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并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未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及时通知其依法纠正,同时移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有效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措施,加强随机抽查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衔接,抽查发现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承诺不实或涉嫌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应当及时移送行政许可机关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五、强化监察执法和争议调处。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举报投诉案件。要将劳务派遣纳入执法检查内容,结合实际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对劳务派遣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建立健全跨地区劳务派遣信息通报和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制度,有力打击利用跨地区派遣逃避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行为。对涉及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立案、快速审理、依法结案。要充分发挥调解服务平台的作用,积极将劳务派遣用工矛盾调处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强化组织领导与服务指导。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劳务派遣规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人社内部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加强与行政审批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开展,形成推动劳务派遣行业依法规范发展的工作合力。要加强与实施劳务派遣和使用派遣用工数量大的单位的重点联系,加强劳务派遣用工指导服务,积极引导相关单位健全、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合理、稳妥的实施和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请各区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切实加强对劳务派遣与用工的规范管理。每年4月底前将本区劳务派遣核验情况和上年度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延续、备案情况书面报市人社局。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联系人:南京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王伟光

联系电话:68788201


来源:转载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关于对2019年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 稳岗返还资金情况的公示

下一篇:青海省:示范点社保缴费证明事宜告之承诺制

人事帮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