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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扶贫基地、就业扶贫车间、阳光助残扶贫基地、阳光助残扶贫车间 认定和补贴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hnsch12333时间:2019-09-18阅读:2171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我省就业扶贫服务精细化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打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琼发〔2018〕35号)、《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8〕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就业扶贫基地、就业扶贫车间、阳光助残扶贫基地、阳光助残扶贫车间认定和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定条件及程序

(一)就业扶贫基地是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

    凡吸纳5名及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向所在市县就业经办机构提出建立就业扶贫基地申请,由就业经办机构审核认定为“就业扶贫基地”并授予牌匾。

(二)就业扶贫车间是指以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近就地实现灵活就业或居家就业为目标,从事农产品加工、手工工艺、种植养殖、来料加工等业务的生产车间或加工点。

凡吸纳3名及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近就地实现灵活就业或提供公共服务岗位,并与之签订劳务协议(含承揽合同)的生产车间、加工点的经营者或经济实体,可向所在市县就业经办机构提出建立就业扶贫车间申请,由就业经办机构审核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并授予牌匾。

(三)阳光助残扶贫基地是指以安排建档立卡残疾人或低保家庭残疾人就业为主,通过集中安排就业或提供种子、种雏、苗木、农药、农肥、技术等扶持辐射带动残疾人生产劳动的就业扶贫基地。

凡吸纳5名及以上或辐射带动10名及以上建档立卡残疾人或低保家庭残疾人就业的扶贫基地,可向所在市县残联申请认定为“阳光助残扶贫基地”,经残联批准加挂牌匾。基地辐射带动2名残疾人,按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四)阳光助残扶贫车间是指以促进建档立卡残疾人或低保家庭残疾人就近就地实现灵活就业或居家就业为目标,从事农产品加工、手工工艺、种植养殖、来料加工等业务的生产车间或加工点。

凡吸纳3名及以上建档立卡残疾人或低保家庭残疾人就业的扶贫车间,可向所在市县残联申请认定为“阳光助残扶贫车间”,经残联批准加挂牌匾。

二、职责分工

由人社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就业扶贫基地(车间)、阳光助残扶贫基地(车间)的组织领导、统筹管理和考核评估等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就业扶贫基地(车间)的审核认定,落实就业扶贫基地(车间)、阳光助残扶贫基地(车间)相关补贴申领、发放工作。残联负责阳光助残扶贫基地(车间)的审核认定。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与安排工作。扶贫办负责落实建档立卡人员信息共享等工作。

三、奖补政策

    (一)就业扶贫基地: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履行劳动合同满1年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补。

    (二)就业扶贫车间: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履行劳务协议满1年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经营者一次性奖补。

    (三)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对吸纳建档立卡残疾人或低保家庭残疾人就业并履行劳动合同满1年的,按4000元/人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补。

阳光助残扶贫基地辐射带动残疾人贫困劳动力发展生产,给予残疾人免费提供的种子、种雏、苗木、农药、农肥、技术等生产资料价值不低于基地所获奖补资金的60%,并为残疾人或亲属免费提供生产培训和跟踪指导服务,每辐射带动1名建档立卡(或低保家庭)残疾人给予用人单位2000元奖补。

(四)阳光助残扶贫车间:对吸纳建档立卡残疾人或低保家庭残疾人就业并履行劳务协议满1年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经营者一次性奖补。

四、奖补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经营者可向所在市县就业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社保缴费清单(系统核查)、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阳光助残扶贫基地辐射带动残疾人贫困劳动力发展生产申请奖补资金,还须提供所在市县残联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拨付程序:经市县就业经办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一次性奖励补贴拨付到用人单位(或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五、相关要求

   (一)本办法所需奖补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类似补贴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三)人社、财政、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应追回补贴资金,并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违法失信责任主体,将实施联合惩戒。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人社厅、省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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