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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天津市如何领取生育津贴?

发布人:tjch12333时间:2019-09-10阅读:2463次

     天津市生育津贴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

     (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四)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第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四)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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