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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 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内违纪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19-09-06阅读:2390次

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明确了女职工的权益、适用范围,调整禁忌劳动范围,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等,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保护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实务争议点:

对于女职工在“三期”期间违纪,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实践中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违纪女职工处于“三期”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三期”女职工违纪,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支持的观点: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对法律法规关于女职工保护的规定应当全面理解。《劳动法》第29条第(三)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未限制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均不以劳动者存在过错为前提,第39条规定却是劳动者存在错误,故用人单位享受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女职工“三期”内受特殊保护,但不是指“心中无法”、任意妄为的特殊,特殊保护也是相对而言,我们用人单位要依法用工,广大劳动者也需依法劳动、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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