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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社会保险人员参保及变更登记 网上经办规则的通知

发布人:hnyc12333时间:2019-09-03阅读:2015次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为企业减负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用工风险,解决用人单位因人员流动性大而引起的社会保险按月申报缴费的相关问题,现对我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的社会保险人员参保、变更登记经办规则予以明确: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各用人单位可以自用工或终止用工之日起30日内随时在我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或变更登记,并在当月底之前通过12333公共服务平台逐月自行确认暨申报本月参保职工信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确认申报的职工参保信息及其缴费工资申报信息核定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自行确认后的单位职工参保信息不得再行修改、撤销或变更。用人单位月底未及时确认当月参保职工信息的,以当月底实际登记在册的参保职工信息为准,核定其当月参保职工人数,并结合系统缴费工资申报信息核定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特此通知。

 

                             2019年8月31日  

来源:长沙人社12333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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