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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 来宾市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审核办事指南

发布人:gxch12333时间:2019-08-29阅读:1726次

一、医疗费用报销
  
  1.《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原件1份;
  
  2.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发票原件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复印件1份,并签署《承诺书》);
  
  3.与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费用结算清单,原件1份;
  
  4.按医疗费用类别提供相应材料:
  
  (1)急诊留观医疗费用:门(急)诊病历或急诊留观病历,原件或复印件1份;
  
  (2)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用药处方或门(急)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1份;
  
  (3)住院医疗费用,提供:
  
  ①出院记录(死亡记录),原件1份;
  
  ②疾病诊断证明,原件1份;
  
  5.意外伤害的提交《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就医情况表》原件1份。
  
  6.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复印件1份;
  
  7.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申报期限:发生费用的年度内,本年末(12月)发生的费用可延长至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申报。
  
  注:医疗机构提供的资料,须加盖医疗机构业务章或财务章。
  
  二、转诊转院备案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到上级医疗机构就诊,应在当地就诊定点医院(城区内三级、县域内二级以上)专科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转统筹地区外住院证明》,由医院医保科(办)录入相关信息,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审核通过即可完成,参保人员不再需要到社保局窗口办理。
  
  三、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
  
  (一)申请:参保人员向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按要求持个人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化验报告单等材料递交给医院医保科(办)。
  
  申请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可即时办理并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二)异地安置人员的门诊慢性病待遇申请及资格认定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受理审批。
  
  (三)申请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从认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之日起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四)门诊特殊慢性患者可选择三家(三、二、一级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机构,原则上年内不予变更。
  
  (五)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挂号、交费以及医师接诊时,须出示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卡和社会保障卡,接诊医师应按病种进行诊疗,并按相关规定开药。
  
  (六)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基本医疗保险暂不开放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店购药(桂人社发〔2017〕7号规定的6种特殊药品除外)业务。自治区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7.jpg  
  四、异地就医备案申请材料
  
  (一)、申报条件
  
  1. 异地安置退休: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转入定居地;
  
  2. 异地居住:异地居住时间在3个月以上;
  
  3. 异地工作:常驻异地工作、学习等,时间在3个月以上;
  
  4. 异地急诊:异地居住、探亲、旅游等时间不超过3个月,因急诊住院;
  
  (二)、申报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
  
  2.按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①(1)异地安置退休:本人户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②异地居住:异地居住材料(如本人或亲属的异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房产证明、租房合同等),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③异地工作:单位(学校)外派工作(学习)证明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原件1份;
  
  ④异地急诊:在入院治疗5个工作日内提供急诊住院材料(如入院记录、住院证、门急诊病历等),原件或复印件1份;异地急诊备案便捷办理方式:传真号码:
  
  3.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可提供复印件);
  
  4.委托他人办理的, 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已办理异地备案人员变更就医地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的,不需另提供申请材料。
  
  注:所提供的复印件均应有申请人本人(代办人)签名或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社保局医审科联系电话:0772-4236588、

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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