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 唐山市2019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相关解释
发布人:YCCMS时间:2019-08-21阅读:2973次
(上表所示缴费标准涉及的退休人员为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人员,年缴费额为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的费用,包含基本险,补充保险-11元/月,生育险-工资总额的0.25%;临近最低缴费年限的人员,也应足额预存,医保将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扣费月数,余额自用,以后将不再缴纳医保费用)
一、缴费基数标准
2019年,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费基数为唐山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2018年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16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为唐山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2658元)。
每年7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核定职工医保缴费基数,8月份执行核准后的缴费基数。每年8月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征缴期,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首次缴费缴至下个征缴期开始前。续保人员应在每年的征缴期续缴医疗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如何划分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不满45周岁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个人账户;满45周岁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3.5%划入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4%划入个人账户,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含原B档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4%划入个人账户,无法确定划拨个人账户基数的,按照上年度唐山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的4%划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上述规定划入个人账户后,其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
灵活就业人员按以下比例缴费:
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9%;
三、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判断自己是否达到最低缴费年限
我市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正常缴费参保人员,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满足我市规定的年限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我区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自2007年开始实施)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或工作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2007年后实际参保缴费的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含省、市政府批准的实际封闭运行企业和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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