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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 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发布人:gxch12333时间:2019-08-19阅读:1760次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相关文件规定,经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自2019年7月1日起对崇左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进行调整。现就调整内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12%,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最高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崇左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崇左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5824元。据此,崇左市2019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各为16456元;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975元(65824÷12×3×12%=1975),合计3950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2018年平均工资÷年月份数×3×2019年度最高缴存比例

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为5%,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8〕6号)规定崇左市区(含江州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月,各县、县级市、自治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据此,2019年度崇左市单位和个人月最低工资基数为1300元,月缴存额下限各为65元(1300×5%=65),合计130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月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缴存比例

三、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做好调整工作。

 

 

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8月14日

 

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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