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 关于建立健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19-08-09阅读:2007次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48号)精神,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5号)和《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人社〔2019〕129号)规定,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现就建立健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基础养老金: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发展与城乡居民收入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发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全市统一执行。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增发高龄补贴,并按全市统一标准执行。
缴费年限养老金:对在我市缴费15年(含15年)内的参保人员,每满1年增发10元/月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累计不超过150元/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二、建立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同意后统一布置实施。
三、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
为引导城乡居民主动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参保人员多缴多得,进一步提高待遇水平,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的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建立与个人选择缴费档次标准相挂钩的统一缴费补贴激励机制,多缴多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适时对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全市统一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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