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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 关于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补充解释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7-19阅读:1666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2015年10月9日主任办公会议通过)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制定宗旨之一就是,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不支持投资、投机性购房。现对该《办法》关于职工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规定,作出如下补充解释。

一、我市职工在市外异地购买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购房合同、房管部门登记备案证明、付款票据原件及其复印件外,须另外提供购房税费发票、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家庭成员异地购房自住需求证明,凡不能提供的不予受理。

自住需求证明包括:

1、子女在亳州市外就学的,须提供子女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2、父母或配偶、子女在亳州市外就业或生活的,须提供其在购房地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其中之一)。

二、异地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需要向购房地房管部门函证购房行为的真实性,通过税务部门查证税费发票的真伪,办理时限不受3个工作日办结的限制。

三、凡提供虚假购房证明材料套取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将依据《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严肃处理。(第21条规定原文:对伪造材料、出具虚假证明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公开通报,并追回骗提套取资金,五年内不予批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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