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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关于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发布人:nxyc时间:2019-07-19阅读:1666次

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湖南、广西、江西住房公积金行业落实“放管服”改革情况的通报>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2号)、《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宁建金管发〔2018〕1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效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高效有序运行,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本条件

(一)贷款资格。把“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调整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6个月内无提取记录),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凡申请贷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必须正常连续缴存至申请贷款的上一月。

(二)贷款对象。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申请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不再受理职工家庭第三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包括异地贷款、夫妻双方);异地缴存职工只能在我中心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贷款额度。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保持70万元不变,夫妻一方(含单身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55万元调整至50万元。异地缴存职工和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含夫妻双方缴存、夫妻一方缴存、单身职工缴存)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50万元。

(四)贷款倍数。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对贷款额度的倍数限制,最高贷款额度为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25倍。

(五)贷款期限。职工所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五年;异地缴存职工(含共同申请人)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含共同申请人)贷款到期日为:男不超过60岁,女不超过55岁。

(六)担保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实行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同时依据借款申请人具体情况增加保证人(保证人须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的保证方式。

(七)其他规定。1.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名下的月负债和此次申请贷款的合计月还款额由不超过家庭收入的60%调整到50%。2.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3.职工申请的贷款额度、期限和担保方式的审核审批依据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个人信用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二、调整规范提取相关政策

(一)调整购房提取合同使用期限及提取范围。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合同使用期限从10年内(含10年)调整至3年内(含3年),提取范围从本人及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调整为本人及配偶。即,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含3年),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额度不能超过购房总价款。

(二)规范解除劳动合同提取事宜。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方可提取。

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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