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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 劳动争议维权常见问题解答之六——关于劳动合同履行问题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19-07-19阅读:1780次

1、问:劳动者在职期间,是否可以到其他单位兼职?

答:目前的法律不禁止兼职行为,但是否允许劳动者兼职,所在单位有决定权,若因兼职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用人单位要求停止兼职而不停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问:用人单位可否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答:安排劳动者工作是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正当的工作安排,但若该安排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事宜,则须遵守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3、问: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答: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在法定情形下,如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劳动者因患病不能从事原工作等,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变更劳动合同有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约定变更劳动合同。

4、问: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答:劳动者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5、问:劳动者患病,可享受多少时间的医疗期?

答: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文的规定,劳动者的医疗期为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具体为:(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劳动者患病在医疗期内可以享受病假待遇,但劳动者须提供医疗机构的证明且向用人单位履行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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