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关于全面启用“社会保障卡”停止使用“医保卡”的通知
发布人:YCCMS时间:2018-11-26阅读:2279次
九人社发〔2018〕30号
关于全面启用“社会保障卡”停止使用
“医保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
截止2018年10月31日,全市已完成社会保障卡制发约500万张。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应用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62号)等文件要求,为了参保群众的社保信息和账号安全,实现全省、全国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12月25日起在全市医保统筹区范围内停止使用医保卡(老卡),全面启用社会保障卡就医结算功能。为确保医保卡(老卡)向社会保障卡使用平稳过渡,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就医或购药结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应用宣传。没有领到社会保障卡的人员,可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电话查询,或持身份证到就近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咨询办理。本通知下发后,请各社保经办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提示,提醒参保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
二、强化服务保障。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增派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合理安排窗口作息时间,引导领卡人员有序办理,对还未制发社会保障卡的群众做到窗口即时制卡,对情况特殊无法即时制卡的群众暂时发放临时卡替代社会保障卡,杜绝出现群众因停用医保卡(老卡)不能正常就医的现象。
三、加强安全管理。依法使用社会保障卡受国家法律保护,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的行为和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社会保障卡等行为构成违法犯罪。在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过程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使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时,应尽到保管责任并保护参保人员信息安全。
特此通知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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