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 劳动争议维权常见问题解答之五——关于加班工资问题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19-07-05阅读:1681次
1、问:不同的工时制度下,加班工资计发有何区别?
答: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超过前述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总工时超过标准工作时间,按延时加班支付加班工资,但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按三倍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加班工资计发规定。
2、问:加班工资应如何计发?
答: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问:节假日与休息日为同一天的,劳动者上班,如何计发加班工资?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百分之三百计发劳动者当日加班工资,若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补休,则需另外支付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工资。
4、问:工作内容较少,但需要长时间在岗的劳动者,如值班电工、门卫等,是否应当计发加班工资?
答:这类劳动者的在岗时间完全计算为工作时间不尽合理,须综合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是否睡班等因素具体确定,也就是说,在岗时间长不一定都能按加班处理。
5、问:用人单位安排的值班算不算加班?
答:因用人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或者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一般为非生产经营性的工作,如看门、接听电话等,不应认定为加班,而是值班。
6、问:加班应该通过什么样的证据证实?
答:证据的一般形式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但以上证据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加班工资相关的证据一般有:考勤记录、工资表、反映加班工作的其他工作资料等。
(仲裁处、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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