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 巢湖市现行生育保险政策宣传问答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8-11-26阅读:3410次
问: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均应按《巢湖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问: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用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为0.4%;企业的缴费费率为0.8%。其他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上述某一种费率。
问: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问:生育保险基金支出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五)生育当期合并症的医疗费用;(六)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护理假补贴;(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有关费用。
问: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连续履行缴费义务,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问: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有哪些?
答: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等。
问: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包括哪些?
答: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绝育术、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问: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是否支付?
答: 参保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妊娠期、分娩期内患妊娠期并发症、产后产褥病症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问: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支付标准是多少?
答: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护理假补贴1000元;
已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居民医保中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或生育补助的,可提供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结算单原件加盖医院结算章及新农合业务章申领;低于1000元的按发票予以补差,超过1000元的不予报销。
问:什么情形下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
(1)超出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的费用;
(2)到未经医保中心审批到巢湖市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费用;
(3)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费用;
(4)涉及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的费用;
(5)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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