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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热点问答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19-06-24阅读:1984次

一、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按照《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规定,职业病包括10类132种。

三、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一)待遇规定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期限规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四、职工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的,发生了工伤应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五、下岗(或内退)人员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现又在新单位就业,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应由新单位为其单独缴纳工伤保险,在新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由新单位为其办理各项工伤手续,承担相关工伤保险责任。

六、每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包括哪些人员?

       1、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人员;

  2、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5-6级,并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

  3、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七、工伤职工就医有哪些规定?

      1、急救、抢救: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抢救伤情稳定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受伤职工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2、市内就医:工伤认定后,经办机构可根据职工受伤情况及程度,决定是否为其办理工伤专用病历。凡确定需要办理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工伤职工一寸彩色照片到工伤保险窗口办理(涉及第三方责任的,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工伤职工持工伤专用病历和本人社会保障卡至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刷卡就医。无需办理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先行垫付就医费用,待治疗结束后到工伤保险窗口进行费用报销。

  3、转外就医: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工伤保险三级以上协议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并填报《南京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异地)申请表》,经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外就医。

  4、长期驻外工伤人员就医:长期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继续治疗的,须填写《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报工伤经办机构同意。

  5、职业病工伤职工住院治疗:职业病工伤职工需住院治疗的,须填报《南京市职业病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申请表》,经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就医。

  6、工伤康复治疗:工伤职工根据伤情需要康复治疗的,须填报《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经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康复治疗。

八、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哪些规定?

       从2011年1 月1日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工伤职工能否配置(更换)辅助器具?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工伤经办机构核定价格后方可配置(更换同)辅助器具。

十、2015年6月1日后离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什么标准领取?

       我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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