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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 关于申报2019年度机关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6-24阅读:2269次

芜人社秘〔2019188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皖人社发〔2016〕30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皖人社秘〔2019〕110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1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申报范围

市、县、区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

(二)申报对象

1、申报当月正常参保缴费人员;

2、2019年1月至申报当月已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

2019年7月1日至7月25日。

(二)申报方式

统一采取安徽省人社阳光政务平台网上申报方式。具体流程为:各参保单位登录安徽省人社阳光政务平台,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模块下载模板,正确填报缴费基数信息后,打印花名册加盖公章报至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核对后,单位在平台导入电子数据并提交,导入的数据须与社保经办机构已核对通过的纸质版保持一致。

(三)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表》(附表);

2.参保单位人员花名册;

3.2018年12月单位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4.2018年事业单位绩效总量核定表复印件。

三、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口径

(一)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明细须严格按照《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皖人社发〔2016〕30号)等文件执行。

(二)工作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结算年度内剩余月份缴费基数按其在新入单位起薪当月的工资重新核定。

(三)各级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执行驻地津贴补贴标准的,可按实际执行的津贴补贴标准确定缴费基数。

(四)个人缴费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根据政策规定,我省社保缴费基数中有关职工平均工资口径已进行调整。2019年1月至4月口径为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5月1日起,口径调整为全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平均工资,据此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五)参保单位职工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不再另行申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参保单位应严格按照省政策文件规定口径申报2019年度缴费基数,切实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二)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确认和公示后上报。

(三)2018年省平工资公布后,将依据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核定2019年的职工缴费基数,从2019年1月起执行,并结算补缴。有欠费的单位要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免影响缴费基数的调整工作。

(四)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网上经办系统只能同时进行一项业务申报,花名册上传后至核对通过前,单位如需办理其他业务,可至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

(五)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

 

附件:《芜湖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表》

芜人社秘〔2019〕188号.doc

 

 

2019年6月12日


来源: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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