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嘉兴市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出炉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19-06-21阅读:2512次
基于我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6432元,我市将于7月1日起,调整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
此次调整实行时间为
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
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320元、上限为16610元。
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以下称缴费工资)
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工资低于
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按照60%确定月缴费基数
缴费工资高于300%的
按照300%确定月缴费基数
据此设定2019年度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3320元、上限为16610元。
月缴费基数申报时采用“个位数四舍五入、个位数为零”方式确定。
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嘉政发〔2014〕47号)规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
按照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
其中
缴费工资低于3320元/月的参保职工
按照3650元/月执行
高于3320元/月的
按照该职工上月缴费基数
(原基数)的110%确定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也有调整
按已公布的
上一年度(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计算
确定全市个体工商户
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
第一档为600元/月
第二档为800元/月
第三档为1000元/月
第四档为2000元/月
第五档为2990元/月
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9〕20号)文件精神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
上一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
就业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
选择缴费基数
选择原最低档及一至四档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本次调整后将分别对应到上述一至五档缴费标准(即原550元/月对应到600元/月、原752元/月对应800元/月,原941元/月对应到1000元/月、原1881元/月对应到2000元/月,原2822元/月对应到2990元/月)。
如参保人员需选择另外缴费档次,须到当地社保综合服务窗口(镇〔街道〕社会事业所,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等)办理缴费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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