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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若以未足额支付病假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人:fjch12333时间:2019-06-18阅读:3406次

关于劳动者以未足额支付病假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病假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二是如何认定病假工资是否足额发放。


01  关于病假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10条也明确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根据上述规定,病假工资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属于劳动报酬。

如此,劳动者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02  关于如何认定病假工资是否足额发放: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工资标准的80%”的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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