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 关于开展苏州市区2019年度居家护理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19-06-14阅读:2107次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77号)、《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苏人保医〔2017〕21号)、《关于明确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条件的通知(试行)》(苏人保医〔2018〕19号)、《关于明确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项目内容和待遇标准的通知(试行)》(苏人保医〔2018〕20号)规定,现就苏州市区(不含工业园区、吴江区)2019年度居家护理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12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请条件
居家护理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登记在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并能够从事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且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机构,或在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已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登记的能够提供居家生活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上述机构须在2019年5月29日前取得相关证照并正常营业。
(二)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须有居家养老、照护服务内容,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聘用或雇佣的护理服务人员应符合行业规范,应当是受聘于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的执业医生、护士,以及参加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等执业培训合格的人员。人员数量应与自身服务能力和服务需求相匹配。聘用的居家护理服务人员20
人(含)以上(其中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护士须在2人及以上,其余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应与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人员配备、服务设施配置和计算机网络等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应保尽保。
(五)居家上门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护理要求、值班制度、收费处理等。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
三、受理地点
符合申请条件的居家护理机构自愿向苏州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受托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商保机构”)提出申请
四、申请流程
(一)居家护理机构需向商保机构递交《苏州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居家护理机构版)》(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及填表说明中所列的其他相关书面材料。如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商保机构应通知其及时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商保机构应在申请受理期结束后的7日内完成实地评估和集中评审。
(三)商保机构结合居家护理机构的财务状况、人员配备、服务能力等开展竞争性遴选,具体评分标准详见《苏州市区居家护理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的评分标准》(附件2,以下简称《评分标准》)。
(四)商保机构按评分总分情况确定纳入拟新增的定点护理机构名单(评分低于60分的不予纳入),并报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备案确认。
(五)市社保中心将拟新增的定点护理机构名单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jsszhrss.gov.cn)和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szsbzx.jsszhrss.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六)公示通过后,市社保中心、商保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分别签订“定点协议”和“服务协议”。
(七)市社保中心向社会公布定点护理机构名单。
五、其他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居家护理机构的定点申请:
1.不符合《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苏人保医〔2017〕21号)、《关于明确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条件的通知(试行)》(苏人保医〔2018〕19号)有关规定的;
2.申请定点的居家护理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
3.根据《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规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或法人被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的;
4.未按申请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的。
(二)本次申请定点的居家护理机构,以申请时间为准,需保持资质的稳定性。在申请整个流程中,凡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中任一项发生变更情形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三)居家护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相关执(营)业信息与申报资料,填写《苏州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附件3),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虚构、篡改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四)居家护理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12-65236377
(市社保中心医疗稽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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