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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 关于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19-06-14阅读:2237次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0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规定,现就市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已按照规定认定或确认为工伤,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老工伤”人员可由用人单位填报《“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并附认定或确认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等原始资料,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经确认后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费用,从缴费到帐次月起,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二、“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按照以下标准缴费:

  一至四级 “老工伤”人员缴费标准

  1.伤残津贴以申请缴费当月应计发待遇的60%乘以12为年缴费基数,以申请缴费时本人实际年龄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差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长为20年,不满5年的按5年缴费(含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申请缴费时已办理退休手续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缴纳伤残津贴费用。

  2.护理费以申请缴费当月应计发待遇的60%乘以12为年缴费基数,以申请缴费时本人实际年龄与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本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之差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长为20年,不满5年的按5年缴费。

  3.工伤医疗费以申请缴费当月五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基数,一级伤残按1.8倍、二级伤残按1.6倍、三级伤残按1.4倍、四级按1.2倍缴费,患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40%。

  (二)五至十级“老工伤”人员工伤医疗费分别以申请缴费当月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缴纳,患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40%。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年供养对象以申请缴费当月应计发待遇的60%为标准,一次性缴至18周岁;成年供养对象以申请缴费当月应计发待遇的60%乘以12为年缴费基数,以申请缴费时供养对象实际年龄与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本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之差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长为20年,不满5年的按5年缴费。

  三、用人单位缴纳“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费用时,符合一次性缴费项目的均应缴纳。已在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该项目不再缴纳费用。

  四、《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曾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并按规定认定为工伤的,可参照本通知纳入工伤统筹管理。

  五、江阴、宜兴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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