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 人事帮邦!登录|注册|
手机版

扫描打开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资讯>生育保险 >正文

[佛山市]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调整医疗 和生育保险业务经办规定的补充通知

发布人:YCCMS时间:2018-11-20阅读:3417次

  为切实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结合目前广东省电子证照系统查询库共享信息实际应用情况,为进一步明晰我市医疗和生育保险相关经办管理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业务时,需提供本市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二、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妊娠并发症合并症住院费用报销时,需提供本市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三、参保人在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时,若已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则无需再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若未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人属于本市户籍的参保女职工或参保男职工的本市户籍未就业配偶,申领时如没有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的,则由经办人员通过国家或省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平台获取相关信息并打印归档;如数据共享平台暂未能查询相关信息,申请人须签署《佛山市未提供计生证明申领待遇承诺书》。

  (二)申请人属于市外户籍的参保女职工或参保男职工的市外户籍未就业配偶的,需提供本市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四、参保人申领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时,无需提供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各区局可根据参保人提交的资料或通过国家或省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平台获取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来源:其他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广西社保局[生育保险]专题问答

下一篇:巢湖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条件

人事帮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