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8-11-20阅读:3122次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设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2、《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公积金委〔2018〕3号)。
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就业的;
(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偿还所购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八)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法且依法租赁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十)被判处刑罚的;
(十一)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身份证原件;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须提供婚姻证明原件;提取同户家庭成员公积金的,须提供户口本原件或合法有效的同户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情形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
(一)职工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须提供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证明、付款票据。
2、购买本市二手住房的,须提供交易契税发票、购房增值税发票、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
3、购买外省市新建商品住房的,须提供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增值税发票、购房所在地的需求证明(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学籍证明或就业社保证明等)。
4、职工购买外省市二手住房的,须提供交易的契税发票、购房增值税发票、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购房所在地的需求证明(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学籍证明或就业社保证明等)。
(二)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须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或工程预算。
(三)大修自有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鉴定报告(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为C级或D级)及施工合同或工程预算。
(四)拆迁还原安置住房的,须提供拆迁还原住房找补差价票据、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结算单。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须提供住房借(贷)款合同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记录明晰的银行还贷存折或银行出具并盖章的还款记录单。此后续提取须提供银行出具并盖章的还款记录单等证明材料。职工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借(贷)款合同、提前偿还贷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2、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不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对符合按月对冲还贷条件的,应申办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业务。解除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业务1年后,才可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六)本市无房且依法租赁本市住房用于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符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条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租住公租房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2、租住商品住房的,须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婚姻证明、房租发票或者收据。
(七)城乡低保家庭生活困难的,须提供低保证。
(八)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批文或退休证。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就业的,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已满6个月的证明。
(十)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一)出境定居的,须提供本市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
(十二)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需提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能够证明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材料、死亡职工单位出具的同意其代理提取的证明或者确定其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十三)职工被判处刑罚的,提取代理人须提供该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代理人提取及代理人与该职工的家庭关系证明、判决书或职工单位出具的解除工作关系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虽有购房、建房、租房行为,但未取得合法有效证明的;
(二)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
(三)装修、零星维修住房的。
四、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程序
市公积金中心应大力推进网上办事提取业务,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在网上办事大厅实名注册后登录,根据提取条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
(二)对于应由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市公积金中心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获取的,不再要求职工提供。
(三)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四) 职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本人在本市商业银行开立的实名制借记卡。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方式采用住建部结算应用平台实时支付。
五、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为每月6-25日(节假日除外)。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对符合条件的,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结(需实地核查的除外);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六、联系咨询电话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楼业务大厅
业务咨询电话:5117190 5551127,市住房公积金中心55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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