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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 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人:YCCMS时间:2018-08-30阅读:7551次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创业政策

  领金人员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与其他领金人员合伙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视为本期核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已享受完毕。

  领金人员提供《申领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表原件(合伙创业的其他领金人员申请需提供)等材料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

  上述新创办企业依法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可申领创业成功补贴5000元。新创办企业提供《申领表》、6个月以上失业保险费缴费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复印件等材料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

  2.对2016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领金人员给予800元的求职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一个失业期内只享受一次。

  3.用人单位招用领金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照所招录领金人员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的60%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

  被招录的领金人员,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19条规定予以保留。

  招用领金人员单位提供《用人单位招用领金人员就业补贴申领表》、《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花名册》、招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6个月以上失业保险费缴费证明等材料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

  二、申报流程

  1. 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流程:领金人员将申请材料报街道(乡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街道(乡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无误,于每月15日前报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报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于次月25日将一次性应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转入领金人员银行存折。

  2. 创业成功补贴申报流程:新创办企业每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于每月20日前报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于次月25日将创业成功补贴转入新创办企业银行账户。

  3. 就业补贴申报流程:招用领金人员单位每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于每月20日前报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于次月25日将就业补贴转入招用领金人员单位银行账户。

  三、相关问题说明

  1.上述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2016年1月1日至文件下发日新增领金人员的求职补贴,自文件下发的次月起统一补发。

  3.各县(市)申报领取程序由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

  4.审核完成后,领取未领失业保险金和同期代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创业成功补贴、就业补贴要在市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补助项目、拟补金额等,公示期最短为5个工作日。

  5.《关于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通知》(合劳社秘〔2009〕192号)从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6.上述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四、本通知已在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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