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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人:shch12333时间:2019-05-30阅读:2297次

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虹府﹝2017﹞11号),经区政府同意,现就2019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通知如下:

1、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按本人2018年12月领取的生活费为基数,每月增加2.2%。

3、2018年底男满65周岁(195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满60周岁(195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4、根据到龄提升计算方法,1953年1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男性征地养老人员、1958年1月1日至1958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女性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额外增加120元。

5、根据到龄提升计算方法,1938年1月1日至1938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1943年1月1日至1943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1948年1月1日至1948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额外增加20元。

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标准调整差额部分由各征地养老单位从2019年1月1日起补发。调整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由各征地养老人员所属单位负责解决。

本通知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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