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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调整中劳动者、用人单位该怎么做?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4-02-22阅读:981次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张某某入职某房产公司从事置业顾问,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安徽省肥东县,且约定因用人单位项目撤销或完成、机构调整、部门撤销、岗位合并、设备更新等发生变化,导致不能安排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在集团公司(含关联企业)业务范围内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及劳动报酬随岗位调整而调整。

2022年2月,某房产公司向张某某发送《调岗通知书》,公司将张某某的岗位调至江苏省镇江某项目担任高级置业顾问工作,工作地点变更为江苏省镇江市。张某某签收《调岗通知书回执》后,不同意公司的岗位调动决定。

后公司向张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某随后离职,但双方因经济补偿金等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为某房产公司调整张某某的岗位是否合法。

张某某陈述,某房产公司的调岗通知书,告知其工作地点由安徽合肥市调整至江苏省镇江市,因张某某家住合肥增加交通、生活成本,未同意被告的调岗。

某房产公司辩称,调岗是企业行使自主管理权的重要体现,公司进行的调岗具有合理性,调岗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项目撤销或完成导致不能安排原岗位工作的,某房产公司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调整张某某工作岗位。后因位于肥东的项目完成,根据其经营需要将张某某调至扬州项目担任置业顾问,其不同意岗位调整,某房产公司遂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张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肥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某房产公司和张某某军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年3月27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双方劳动合同虽约定,因项目撤销或完成导致不能安排原岗位工作的,某房产公司有权在其所在集团公司(含关联公司)业务范围内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但原项目完成后,某房产公司将张某某的工作岗位自安徽省肥东县调整至江苏省,此种跨省域岗位调整将对劳动者的生活产生实质性影响,已超越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合理范围,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说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调整变化属正常现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需要岗位调整时,都应当友好协商、共同努力。在这个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注意什么呢?

用人单位进行调岗要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劳动者岗位调整要具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依据;要符合岗位调整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形;要符合岗位调整规定的法定程序。第二,调岗要合理。新岗位不能超出劳动者的胜任能力,对劳动者造成明显不利的影响;调岗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所致;调岗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有利于企业用工管理,提高劳动力的生产能力;调岗不会增大企业的用工成本;第三,调岗要符合公序良俗。调整后的岗位不得具有歧视性、侮辱性和惩罚性。

同时劳动者也应理解用人单位发展需要,在发生岗位或者工作地点调整时,充分了解对自己权益的影响,积极与用人单位开展协商,共同寻求调整变化中的和谐。当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进行不合理调整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时,劳动者要认真收集证据、及时申请仲裁,依法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补偿工资差额或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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