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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共享用工中,劳动者发生工伤谁担责?

发布人:zhengzhou时间:2024-02-02阅读:902次

周某是酒店服务员,因为疫情酒店生意不好。单位把他调到一家商超企业上班。结果,他在商超企业受伤了。

可是,两家企业都不愿为他申请工伤认定。酒店说没在他那儿受伤,商超说没和他签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解析 


  本案中,周某原是酒店服务人员,又被安排至商超企业工作,这种工作模式被称之为共享用工。这种用工形态并不改变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归属。换言之,周某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还是酒店,只是周某被借调至商超企业工作。


  所以本案中周某在商超企业工作中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所属单位即酒店应为他申请工伤认定,商超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酒店没有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周某申请工伤认定,周某也可以在1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共享用工工伤风险责任的分担问题上,如果两家单位之间有相应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各自承担责任。但是这种约定,并不阻碍周某向酒店主张应由其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结论 


  周某可以要求酒店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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