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布:职工参加团建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4-01-25阅读:1789次
基本案情
A公司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维修、安装:电器。2023年3月22日,A公司作为甲方、马某作为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3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止,岗位为家电维修工,执行不定时工作制。
2023年5月16日,A公司发布通知:由于旺季即将来临,为提高员工积极性、工作效率,丰富员工业余生活,定于2023年5月17日组织团建;号召员工积极参加,不要安排调休。
马某于2023年5月17日8时3分打卡,随后与其他职工一起按照A公司的组织,统一搭乘车辆,前往位于重庆市涪陵区蔺市街道的美心红酒小镇开展团建活动。A公司组织的该次团建活动主要包含碰碰车、缆车、大摆锤、过山车、乒乓球等娱乐项目。团建活动的晚餐地点定在蔺市街道附近的农庄,计划晚餐后统一乘车返回。在农庄用完晚餐后,马某和部分同事前往农庄坝子点歌、唱歌,等候未用完餐的同事,唱歌娱乐无需另行付费。约20时50分许,马某突然倒地。马某经涪陵区蔺市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抢救无效当日死亡,死亡原因猝死。
涪陵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认定马某于2023年5月17日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亡)。马某妻子张某收到《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等纯福利性质的休闲娱乐活动时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能认定活动时间为工作时间、活动场所为工作岗位、活动原因为工作原因,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亡。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市三中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在参加单位以娱乐为主的团建,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此,马某在参加该团建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不能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三中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该项规定考虑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相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这部分职工的权益。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利,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引导用人单位更多地组织职工开展活动,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对于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和适用时应严格限定,不应当再次随意扩大。
本案中,A公司组织的该次团建活动主要包含碰碰车、乒乓球、聚餐等休闲娱乐项目,活动属于纯福利性质,故团建活动的过程不能认定为工作时间、活动场所不能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此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视同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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