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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3年1月1日执行)

发布人:YCCMS时间:2023-11-28阅读:4769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二、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200元、2000元、1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2元、20元、18元。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雄安新区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抓好落实工作,及时跟踪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依法查处。

附件:河北省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25日

河北省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单位:元)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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