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仲裁时效过了怎么办,是否还能申请仲裁?
发布人:fjch12333时间:2019-05-23阅读:3552次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3年7月进入某公司,岗位为司勤岗位,每月薪资为1800元,于2016年6月因某公司业务调整导致王某离职。
由于某公司不按规定为王某参加失业保险,致使其解除劳动合同后,王某依法不能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王某为维护合法权益,于2018年8月向福建省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王某失业保险待遇32076元整。
某公司辩称,王某与某公司于2016年6月协商一致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因此,王某申请本案仲裁的时效期间应从2016年6月开始起算。
处理结果
王某于2018年8月才向福建省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故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评
王某与某公司于2016年6月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双方于2016年6月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劳动合同的所有权利义务于2016年6月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王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应于2017年6月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划重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人社部令3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仲裁时效为一年;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人社部令33号)删除了原办案规则中“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的规定。因此,劳动人事仲裁将不再主动审查仲裁时效,与诉讼程序不主动审查时效保持一致,让时效回到当事人的抗辩权范围。只有当事人提出抗辩才会主动适用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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