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 人事帮邦!登录|注册|
手机版

扫描打开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分析 >正文

如果仲裁时效过了怎么办,是否还能申请仲裁?

发布人:fjch12333时间:2019-05-23阅读:3409次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3年7月进入某公司,岗位为司勤岗位,每月薪资为1800元,于2016年6月因某公司业务调整导致王某离职。

由于某公司不按规定为王某参加失业保险,致使其解除劳动合同后,王某依法不能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王某为维护合法权益,于2018年8月向福建省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王某失业保险待遇32076元整。


某公司辩称,王某与某公司于2016年6月协商一致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因此,王某申请本案仲裁的时效期间应从2016年6月开始起算。


处理结果

王某于2018年8月才向福建省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故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评 

王某与某公司于2016年6月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双方于2016年6月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劳动合同的所有权利义务于2016年6月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王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应于2017年6月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划重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人社部令3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仲裁时效为一年;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人社部令33号)删除了原办案规则中“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的规定。因此,劳动人事仲裁将不再主动审查仲裁时效,与诉讼程序不主动审查时效保持一致,让时效回到当事人的抗辩权范围。只有当事人提出抗辩才会主动适用仲裁时效。


来源:其他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劳动者主张绩效工资应举证

下一篇:劳动者被派至关联子公司,经济补偿年限如何计算?

人事帮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