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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 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人社在行动之劳动合同篇(第四章 )

发布人:nanjing时间:2023-11-21阅读:737次

为推动法治人社建设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扬州人社推出人社小课堂“一问一答”系列,聚力发挥法治宣传教育作用,营造最优法治人社环境。


问:用人单位分支机构能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问: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问: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问: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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