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 人事帮邦!登录|注册|
手机版

扫描打开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分析 >正文

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需在履行公示告知程序后方具有约束力

发布人:YCCMS时间:2023-11-14阅读:517次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4日,韩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3年,并将韩某派驻某房地产公司工作。某房地产公司《员工手册》载明员工1年内累计旷工5次即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12月23日,某人力资源公司向韩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事由为韩某连续旷工30.5个工作日,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应予解除劳动合同。某房地产公司于庭审中自认《员工手册》摆放于公司前台显眼位置可供查阅,但未能举证证明已送达或告知韩某。审理法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履行规章制度的“公示告知”义务,某人力资源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构成违法解除。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向韩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应当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公示告知”程序,否则对劳动者不具有可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约束力。

来源:其他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公司因实际绩效不佳,经议定程序对相应期间的绩效工资基数按照低于设计水平一定比例的标准下发,能否支持?

下一篇: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禁止的“代刷卡”行为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人事帮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