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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竞业限制合同应该怎样写,你知道吗?

发布人:YCCMS时间:2023-11-07阅读:1084次

关于竞业限制,不是每个人都会分得清楚。

这是一篇律师多年前拟稿的竞业限制合同,现在看来却是漏洞百出。

让我们一起分析一下:

竞业限制合同

鉴于乙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二、甲方义务

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该补偿费,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故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三、违约责任

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年收入的五倍。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甲方。

四、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确认,已仔细阅读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并与劳动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问题一:日常见到的竞业限制,可以写成竞业禁止合同吗?

不能,因为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不同:

1、对象不同:

竞业禁止的对象是用人单位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而竞业限制的对象:除了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外,还包括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期限不同:

对于竞业禁止的对象如董事、高管一旦离职就不必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而竞业限制条款的对象在劳动合同结束后才开始生效,但竞业限制期限不能超过两年。

3、补偿不同:

遵守竞业禁止是董事与高管的义务,公司不用给董事、高管经济补偿。

如果签订的是竞业限制合同,必须给予被限制人一定补偿。

当然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两者除应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还应赔偿公司损失。这是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相同之处。

分析一:综上,律师所写竞业限制合同是对的。

问题二:竞业限制的对象,具体都是什么人?

竞业限制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市场计划、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

分析二:要核对一下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人员是否属于以上范围,其实其他人员保密义务还是少见的,要慎重。

问题三:本合同中提到的: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指什么法律?

竞业限制中,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分析三:核对一下本合同与以上法律的具体条款是否冲突。

问题四:乙方义务是否合适?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法律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企业要在竞业限制合同中标明范围,而不能泛泛而谈:约定员工在离职之后一概都不得从事同种行业。如果企业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都作为商业秘密,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

分析四:竞业限制的期限为一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但没有具体列出员工的保密内容,不好操作。从这意义来说,本合同应与每个员工个别签订,而不要对每个人都用同一份模板。

问题五:甲方义务是否合适?

法律规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至于每月的补偿金多少,法律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每月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

也可以参照地方条款:《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1/2。

分析五:本合同中说:甲方在支付乙方工资报酬时已包括补偿费,故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这没有道理,该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条款无效。

问题六:违约责任应该怎样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是说: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同时适用,违约金可以双方事先约定(但是要合理),而赔偿损失以实际造成损失为准。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的规定,违约的劳动者在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还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分析六: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年收入的五倍。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甲方。似有道理,但因为没有支付补偿金,所以合同并未实际生效,违约金也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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