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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章要不得 事出有因也违纪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3-10-27阅读:570次

案情简介

小高于2012年6月进入XS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自2013年7月起,小高被调整至零售基层事业部担任医药代表,工作期间小高业绩一直处于团队领先水平。2023年1月,XS公司向小高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告知因他在职期间私刻公司公章,且用于与客户的经营往来,性质严重恶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解除事宜告知工会。小高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认定XS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庭审中,XS公司提交5份加盖小高私刻的公司公章的销售合同作为证据。小高认可以上合同中的公章系其未经授权私自刻制,但提出刻制公司公章,是因为在报销中,XS公司与客户公司报销要求不同,为了尽快完成报销流程平账他才这么做,并无不妥。
处理结果仲裁委驳回了小高的仲裁请求。

案情分析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委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小高私刻单位公章的行为本质上还是履行职责,并未给单位造成任何损失,甚至创造了收益,不应当认定为严重违纪。另一种观点认为,私刻公司公章属于严重违纪甚至是违法的行为,不论私刻的公司公章用于何处、出于何种目的,即使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也应认定为违纪行为。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在处理对外相关事务时,公司公章起着形式上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小高作为劳动者,在勤勉履行工作职责时,也应当诚信履行劳动合同。小高称私刻公司公章是为了报销平账,但是报销本应严格遵守单位规定的财务程序,即使客户方与XS公司有不同的报销要求,也应当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协调后审慎处理,小高未经授权私刻公章的行为严重有违诚信原则,甚至触碰法律底线。

因此,XS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同时,XS公司也将解除事宜告知工会,符合程序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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