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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早退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吗?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3-10-27阅读:770次

董某是某施工公司保安,在门卫处工作。按照公司门卫保安管理制度规定,保安的工作时间为:早班7时至15时、中班15时至23时、晚班23时至次日7时,该制度还规定,保安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考勤制度和排班表值班,如个人有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上班,需请假后由公司统一安排。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30分钟内下班的视为早退,迟到或者早退超过30分钟视为旷工。

有一天,轮到董某上中班。当天22时10分左右,董某提前离开了公司回家。22时25分许,董某在途中发生车祸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此后,董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审查后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案例分析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 人社厅函〔2011〕339号第一条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如何认定呢?结合本案,一、董某未事先依照公司管理制度履行请假手续;二、董某早退时间超过30分钟,综合各个用人单位对迟到或早退的处罚规定来看,超过30分钟处分程度会明显提高;三、董某的岗位为保安,迟到或者早退对工作的影响很大。故综合认定董某的情况不属于合理的上下班时间,不予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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