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档案丢失,年休假天数如何核定
发布人:YCCMS时间:2023-10-25阅读:710次
【案情简介】
乔某于1985年3月参加工作,当地自1996年元月开始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乔某原所在单位于1996年元月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2011年3月乔某离开原单位,2012年元月入职某公司。乔某在转移其个人人事档案时不慎将档案丢失。2013年元月,公司在计算并核定乔某年休假天数时,根据其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其工作年限自1996年元月至2011年3月,加上2012年本单位已满一年工作年限,共计年限为16年3个月,确定其应享受2013年带薪休假天数为10天。乔某知悉后向单位提出其自1985年3月即参加工作,应当享受15天带薪休假,单位要求乔某提供其1996年元月前已经参加工作的证据材料,乔某无法提供,双方遂为此产生争议。
【案例分析】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认定乔某累计工作年限长短到底是属于“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还是“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乔某1996年元月前是否已参加工作及实际工作年限长短等,除其本人口述外,无其他材料能够证明,故其应当负有提供能够证明其参加工作的时间点及其工作履历等材料的举证义务。若乔某能够举证,应当认定属于已满20年工作年限,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按照其缴费年限认定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计算和认定其原单位工作年限时,在相关证明材料不足时,职工方负有举证证明其原工作年限的义务,否则承担带薪休假天数减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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