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组成中包含固定加班费,是否合法有效?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3-10-25阅读:1129次
案情简介
丁某于2020年8月23日进入某电子商务公司工作,岗位为后台客服。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21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8日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丁某的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5000元+加班费(做六休一,每天8小时)2000元,2023年3月,双方因加班费产生争议,丁某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8月23日至2023年3月3日加班工资差额46558元。庭审中,双方对于每月超时的加班时长并无并议,但丁某称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工资组成是违法的,公司恶意将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予以拆分,故要求按每月固定工资7000元标准支付加班费。公司称,双方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工作作息时间,若超过加班时数的加班费会额外支付,故公司已足额支付了丁某加班工资,不存在差额。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是否已足额支付丁某加班工资?
裁决结果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固定的加班时长,丁某可以预先知道加班的具体时长,且约定的工资收入不低于法定核算标准,则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至于丁某认为公司恶意将其正常收入进行拆分,但未对其主张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丁某要求按7000元标准核算加班工资,缺乏依据,仲裁委未予支持。
案件评析
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律规定的标准时长是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除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视为加班。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但本案中,劳动者的岗位为后台客服,该工作岗位所产生的加班时间较为规律,且劳动者在入职时,用人单位已明确在合同中约定固定的加班时长,且据此核算的加班工资标准未低于法定,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要求另行支付加班费,很难得到支持。当然,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隐瞒、欺骗或胁迫的行为,恶意将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予以拆分,应当认定合同条款无效。关于加班工资核算标准,本案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工资标准,且该工资标准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故按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和具体加班时间计算加班费,并无不妥。丁某要求按实际取得的月工资为计算基数,缺乏法律依据。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先约定工资标准中包含加班费,但未约定加班费的具体数额,由此产生合同条款的歧义时,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总之,提前约定加班费的条款可以提高效率避免发生争议,但不能成为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费协议才是公平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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