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 职工已缴纳工伤保险单位还承担哪些费用?
发布人:xianghongy时间:2023-10-01阅读:779次
[全国]职工已缴纳工伤保险单位还承担哪些费用?
【案情介绍】
小陈系某建筑公司职工,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建筑公司为小陈缴纳社会保险费。2022年3月,小陈在工作期间,从5米高的器材上跌落,全身多处摔伤。当日,小陈被送往当地医院住院救治,住院期间,因为生活不能自理,家属为小陈安排了陪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小陈构成六级伤残。公司已经为小陈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公司还需承担哪些因工伤产生的费用呢?
【律师解答】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见,当用人单位虽然已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时,用人单位仍需承担以下三项费用:
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如果因工伤造成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那么单位还应当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第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第三十七条规定:“……(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小陈因工伤构成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以下费用:停工留薪期间因生活不能自理产生的护理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如小陈提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还应当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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