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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 劳动者的“医疗期”你知道多少?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3-09-25阅读:1489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故劳动法中的医疗期含义并非指劳动者需治疗的期限,而是一段解雇保护期。简言之医疗期是一个休息期+解雇保护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医疗期限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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