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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 绍兴市关于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3-07-27阅读:559次

各缴存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上下限

2023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为2022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按同级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口径计算。计算后单位职工缴存基数低于2021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2070元核定;计算后单位职工缴存基数高于202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31103元核定。即2023年度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月缴存下限为104元、上限为3732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下限为208元、上限为7464元。

二、缴存比例

2023年度,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同一缴存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灵活就业人员可在10%-24%区间内自主申报缴存比例。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四、办理程序

1.各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于9月14日前申报完成年度缴存基数调整。

2.各缴存单位可通过单位网上大厅办理申报月缴存额调整,或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及便民服务网点窗口办理申报月缴存额调整。

3.灵活就业人员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窗口办理申报月缴存额调整。

五、其他事项

1.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按四舍五入计算。

2.各单位调整当月新增职工暂不作变更,延期至次月作新增,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3.2023年7月至办理调整当月之间单位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4.未达到缴存下限的单位,须及时为职工上调缴存额度,2024年1月1日仍低于缴存下限的职工,中心将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5.单位存在不同缴存比例的,必须依规调整为同一缴存比例。

6.尚未建立或未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或虽已全员建立但未按规定要求缴存的,应按本规定及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建缴或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7.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如需进一步了解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相关问题,可拨打以下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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