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 人事帮邦!登录|注册|
手机版

扫描打开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资讯>养老保险 >正文

[广东省] 按粤劳社发〔2008〕7 号缴费后,一次性缴费年限是否可合并与“总缴费年限”计算养老待遇?

发布人:gdsch12333时间:2019-05-21阅读:3351次

根据粤劳社发〔2008〕7 号的规定,未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在一次性缴费后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其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时,

一次性缴费年限与参保人其他实际缴费年限是合并计算的。已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在一次性缴费后,

原已经核定的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不再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重新核定。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养老保险交重了怎么办?养老保险重复交的怎么办?

下一篇:降!我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了!

人事帮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