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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走过路过别错过——最实用的工伤保险知识盘点

发布人:ynch12333时间:2019-05-21阅读:245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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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科普

1.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是否可以享受有关待遇?

答: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多久才出结果?

答:一般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但是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3.工伤职工什么时候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职工在上班期间摔伤了,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部门做什么备案吗?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在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5.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如何处理?

答:如果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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