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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 @镇江市民我市于明年1月1日起恢复办理 “商转公贷款”业务

发布人:nanjing时间:2022-12-06阅读:967次

为切实解决存量公积金缴存职工“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问题,近期,市中心印发了《关于 “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将恢复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小编对“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的业务对象、申请资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进行了梳理,供职工参考:

◆业务对象

第一类:2023年1月1日(不含)前已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最后一次贴息期满后,可分批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二类:2023年1月1日(不含)前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且符合“商转公贷款”贴息条件的职工,应先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待贴息期满后方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申请资料

1. 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证明材料;

2. 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

3. 经银行盖章确认的载明商业贷款余额的还款明细表;

4. 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受托银行开立的可用于代扣还款的银行卡;

5. 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发票及所购房房屋《不动产权证》等购房证明资料;

6. 符合公积金中心要求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购房不动产权证年限在一年以内的免予评估);

7. 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办理流程

1. 公积金中心根据放贷资金量、职工贴息到期时间及职工首次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可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的职工,并提前一个月通知相关职工前往委办银行(即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

2. 职工前往委办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

3. 委办银行按照要求对“商转公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提交公积金中心审批,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告知职工不予受理的原因。

4.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5. 公积金中心对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贷款资金划入申请人商业住房贷款还款账户,专项用于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办理地点

符合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条件的职工,到原商业贷款银行办;如职工不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愿意继续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的,可继续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

 

为让职工更加直观了解“商转公贷款”业务,小编整理汇总了相关案例,供职工参考:

案例一:职工A于2017年办理商业住房贷款,2018年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办理了“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能否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答:公积金中心根据放贷资金量、职工贴息到期时间及职工首次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时间的先后顺序,提前一个月通知职工A,职工A在收到公积金中心通知后可前往原商贷银行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重新审核后符合“商转公贷款” 条件即可办理。

案例二:职工B于2017年办理商业住房贷款,2018年领取《不动产权证》后未办理 “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能否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答:职工B在2023年1月1日(不含)前办理了商业贷款,但是不满足所购房《不动产权证》商品房3年以内、二手房1年以内的条件,因此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也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案例三:职工C于2022年办理商业住房贷款,尚未领取《不动产权证》,能否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答:职工C在2023年1月1日(不含)前办理商业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先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待贴息期满并收到公积金中心通知后,可以前往原商贷银行申请。

案例四:职工D于2022年办理商业住房贷款,将在2023年3月领取《不动产权证》,2023年11月退休,能否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答:职工D在2023年1月1日(不含)前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申请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下(含),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可直接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案例五:职工E于2023年办理商业住房贷款,尚未领取《不动产权证》,能否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答:职工E在2023年1月1日(含)后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不能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及贴息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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