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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 镇江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的说明

发布人:nanjing时间:2022-12-06阅读:849次

为落实江苏省政府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有关要求,根据《省人社厅关于明确全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381号),启动镇江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调整后的费率执行周期24个月,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费率浮动政策依据

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1号),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其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在此基础上,对用人单位费率实行浮动管理,每两年浮动调整一次。其中: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二、费率浮动确认办法

根据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确定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

(一)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工伤发生率为零且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40%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二)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支缴率大于80%小于等于150%且工伤发生率大于1%小于等于3%的,或者支缴率大于150%小于等于300%且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三)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支缴率大于300%的,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3%的,或者被依法列为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四)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欠缴工伤保险费;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拒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实施下浮的情形。

三、费率浮动确定口径

(一)工伤保险支缴率。指在指标计算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某个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保险支缴率=(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不纳入计算金额)÷缴费金额×100%。其中,缴费金额为指标计算周期内经办机构确定的用人单位应缴工伤保险费金额;指标计算周期内的一次性趸缴的工伤保险费按对应的缴费年度计入到用人单位的缴费金额。

(二)工伤发生率。指在指标计算周期内,某个用人单位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该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工伤发生率=(工伤职工人次数-不纳入计算人次数)÷单位月平均缴费人数×100%。

(三)不纳入计算金额和不纳入计算人次数。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和工伤职工人次数不纳入费率浮动计算范围:1.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或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各级经办机构可向应急管理等部门了解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情况,确认是否符合享受费率浮动条件。

四、费率浮动异议处理

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2年12月15日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社保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并将重新核定结果和依据告知用人单位。

五、费率浮动信息查询

用人单位可登录江苏省人社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关注弹窗消息或至“我的消息”中获取费率浮动信息。未开通网上经办的用人单位,可拨打人社服务热线12333或联系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查询(需提供单位全称和社保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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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30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0/12/8/art_77263_10126854.html

    附件:IMG_256江苏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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