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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人:nanjing时间:2022-10-14阅读:1042次

为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苏人社〔2021〕125号),经研究,制定了《徐州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徐州市交通运输局

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徐州市医保局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州市总工会

徐州市邮政管理局


2022年8月11日

 

 

 

徐州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劳动保障权益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苏人社发〔2021〕125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下简称“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着力解决当前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兜牢劳动者权益保障底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意见》等政策规定,统筹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与维护新业态劳动者权益,聚焦聚力解决新业态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合法权益问题,推动建立健全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机制,防范化解新业态领域用工风险,提高新业态劳动者就业质量,促进形成重视、关心、维护新业态劳动者权益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 用工性质

(一) 劳动关系情形

1. 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2. 劳动者从事平台企业、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等所赋予的工作任务,与平台企业或外包、承揽、服务商、代理商、加盟平台业务的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简称为“合作用工企业”) 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3. 其他依托互联网平台, 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一条规定情形的用工行为。

(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

依托平台,根据平台规则完成工作,企业对新业态劳动者进行劳动过程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即新业态劳动者有较强的工作安排自主权,在线工作接受平台规则管理或算法约束并获取劳动报酬的。

(三)个人灵活就业人员情形

新业态劳动者依托平台企业提供的信息和场景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获取经营收入,自负盈亏,与企业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  

三、 重点任务

(一) 依法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1. 依法规范劳动关系。企业与劳动者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责任。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条件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其他直接用工形式。对符合不完全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过程管理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与企业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3. 规范合作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平台企业采取加盟、代理、外包等合作方式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劳务派遣企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或平台企业违反规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平台企业承担对新业态劳动者的相关法律责任。

外包企业应依法合规用工,外包企业违规用工,损害新业态劳动者工资报酬、职业伤害保障等权益的,根据平台企业与外包企业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依法确定平台企业与外包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 规范企业招用新业态劳动者。企业应当将双方拟建立的法律关系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作出明确说明,不得将是否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作为招用条件。企业诱导或强制网约配送员、外卖送餐员、快递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同城货运驾驶员等新业态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与其约定以个体经营者身份完成平台网约工作的,按照本办法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二) 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

1. 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 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不得无故限制或取消新业态劳动者的平台注册资格。

2. 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企业应当就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明确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支付(结算)项目、标准、形式、周期及依法代扣的情形和标准以及各方主体责任,并向新业态劳动者公示告知,确保新业态劳动者工资报酬按时足额发放。

⑴企业应当按照用工协议约定的日期和标准支付(结算)工资报酬,且不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采取计件工资制的,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充分考虑新业态劳动者在线待工等因素,合理确定、调整新业态劳动者小时劳动定额,保证同岗位90%的新业态劳动者在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依据小时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确定的工资报酬经折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⑵企业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新业态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周期可以按小时、日、周、月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⑶企业安排新业态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新业态劳动者在恶劣天气、夜间等情形下工作的,支持企业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合理确定补贴、提高计件单价或减少劳动定额。

⑷平台企业应当对新业态劳动者工资支付负总责,并监督与其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企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

3. 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企业应科学合理确定新业态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完善平台订单分派机制和新业态劳动者休息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和公共安全。对于网约车驾驶员、网约配送员、外卖送餐员、快递员、网约同城货运驾驶员等新业态劳动者,连续工作超过四个小时的,企业应设置强制休息规则,二十分钟内不再派单。企业应通过技术手段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每个工作日享有合理的连续休息时间。

4. 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责任制。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保护标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要加强对新业态劳动者劳动安全教育培训,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及时开展心理疏导,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   

5. 保障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放开新业态劳动者在就业登记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企业应当履行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企业招用不完全劳动关系劳动者时,应引导组织其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鼓励企业提供多样化商业保险保障方案,提高多层次保障水平。

6. 强化职业伤害保障。落实平台企业职业伤害预防、保障的主体责任。按照省人社厅等11家部门《江苏省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实施办法》,组织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按规定为新业态劳动者参加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享受职业伤害保障。依照省人社厅、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为基层网点快递员优先办理工伤保险。鼓励企业通过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新业态劳动者保障水平。

7. 健全协商协调机制。督促平台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民主协商权利,在制定、修订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应充分听取工会或新业态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将结果公示告知新业态劳动者。工会或新业态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平台企业应当响应协商要约,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沟通申诉协调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保障新业态劳动者的诉求及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风险研判和排查化解工作,及时预警、有效处置并报告属地政府部门。

(三) 优化提升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

1. 优化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创新方法,及时发布岗位供求、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等信息,提供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便利新业态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平台用工信息收集,依托各级人社官网、徐州英才网、党群服务中心大屏、“江苏工会服务网”就业服务系统,为新业态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信息。开展针对性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符合新业态特点和新业态劳动者需求的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加强网络招聘、在线培训等信息化服务,促进供需精准对接。

2. 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全面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加强信息比对,支持新业态劳动者应保尽保。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依托江苏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医疗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切实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关系转移、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3. 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督促平台企业制定员工成长规划,围绕新业态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及转岗培训,建立适合新业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将部分新业态工种纳入徐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型职业(工种)及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对于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符合条件的及时兑付培训补贴。大力推进新业态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持续扩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覆盖面。开展技能竞赛,以赛代训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支持符合条件的新业态高技能人才,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对能力、业绩突出的新业态人才,纳入初、中级职称考核认定范围,建立职称绿色通道。

4. 优化城市建设综合服务。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各地要密切关注新业态劳动者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送温暖、困难帮扶等关心关爱活动。要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为新业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推动户外劳动者站点建设工作,在该类群体较为集中的区域建设户外劳动者爱心驿站40家。扩大女职工健康服务范围,将困难女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年度免费“两癌筛查”计划中。解决临时休息、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保障符合条件的新业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新业态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四)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1. 开展行业集体协商。推动平台企业、行业社会组织建设。各级工会组织要推动平台企业工会组建,以平台服务业为重点通过单独建会、联合建会、行业建会、区域建会等多种方式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最大限度吸引新业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加强对新业态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新业态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监督企业履行用工责任。企业主管部门要推动平台企业、行业组织建设。各行业党组织要动员、推动平台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牵头成立行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制定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自律。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与头部平台企业或行业组织开展集体协商,重点围绕劳动定额、计件单价、服务标准、报酬支付和增长办法、工作时间、休息办法、劳动保护、奖惩制度、商业保险等方面开展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督促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要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确定考核要素,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

2. 依法高效处理争议。建立新业态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开通“绿色通道”,整合劳动监察、调解、仲裁力量,构建快捷、便利维权机制,探索“一窗受理”模式,优先受理新业态就业群体的劳动维权案件。强化新业态领域劳动争议办案指导,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法院和仲裁机构要应收尽收,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与新业态劳动者的关系,依法妥善处理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对不完全劳动关系新业态劳动者与企业有关工资报酬、应参加未参加职业伤害保障赔偿争议案件,法院和仲裁机构应予受理并依照本意见及双方用工协议约定处理。强化推进快递、外卖、代驾、网约车、货车等行业领域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由人社部门牵头,依托工会组织,成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加强新业态和平台经济企业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积极推动新业态用工模式有序健康发展。

3. 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畅通劳动保障监察热线、政府12345、全国欠薪线索反映平台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渠道,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投诉、举报案件,应依法受理并妥善处理。要及时受理并处理不完全劳动关系新业态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有关工资报酬的投诉举报案件,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基本权益。对工时超长、未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平台规则及规章制度的,应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对企业开展约谈、警示督导。探索实施联合信用监管及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加强工资报酬支付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红黑名单制度,依法实施工资报酬失信联合惩戒。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的企业。

4. 加大部门联合监管力度。人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商务、医保、邮政管理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发挥在线监管平台作用,加大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强化女职工权益保护,严肃处理违法使用未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的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对违反法律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责任分工

要进一步厘清压实部门、属地、行业组织和企业责任, 不断强化多方沟通协调,积极协同配合,切实形成有效合力,实现新业态领域发展政策规定贯彻到底、制度规范监管到边、权益维护双向到位,促进新业态职业发展空间不断拓展,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持续提高。

(一)市人社局。负责依法规范新业态平台企业及相关用人主体的劳动用工行为,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保障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二)市发改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公共服务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监管机制。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出租车驾驶员、货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督促平台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四)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新业态领域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聚焦党建引领,深入推进外卖骑手群体党建工作;依法履行新业态领域网络交易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导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合法合规经营体系,规范平台企业交易规则,督促平台企业加强对外卖骑手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

(六)市医保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最新的医疗保险政策,为符合条件的新业态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保障。

(七)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根据用工事实认定平台企业和新业态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

(八)市总工会。负责依法维护好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积极推动平台企业工会组建,指导各级工会积极与头部平台企业或行业组织开展集体协商。

(九)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聚焦党建引领,深入推进快递物流行业党建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快递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负责快递员群体规范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压实工作责任,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指导,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部门协同。加强交通、邮管、发改、人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中级人民法院、工会、医保等相关部门间联系沟通,强化协同配合和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总结经验,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持续长效。建立多部门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动协作机制,将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规范用工管理,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合力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三)强化责任落实。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努力营造良好环境,增强新业态劳动者职业荣誉感,增强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意识,增强企业与新业态劳动者利益共同体意识,推动形成合作共赢、共享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确保新业态劳动者各项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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