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 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与调整2019年5-6月职工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5-15阅读:2590次
芜人社秘〔2019〕154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2号)和省人社厅、省医保局联合下发《关于确定2019年5月和6月份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职工平均工资口径问题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9〕43号)的规定,为落实好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等政策,确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含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维持不变。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1%(单位0.5%、个人0.5%)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仍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政策调整
自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二)基数调整
1. 2019年5-6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中有关职工平均工资,按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平均工资,为54224.87元/年 (4518.74元/月)执行,个人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13556.22元和2711.24元。2019年7月,将按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计算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个人2019年度缴费基数。
2. 2019年5-6月缴费基数执行标准:单位申报的职工月工资低于2711.24元的,统一按2711.24元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月工资高于2711.24元、小于13556.22元的,按职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月工资高于13556.22元的,统一按按13556.22元作为缴费基数。
3. 单位未按规定申报职工工资或申报错误、调整前职工按原省平下限3396.35元作为缴费基数的,本次统一暂按2711.24元调整,其中部分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在原省平下限3396.35元至现省平下限2711.24元之间的,可由参保单位在5月5日—25日期间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职工工资,并将缺少的5月份缴费基数部分纳入6月份缴费基数一并执行,逾期不再受理。
4. 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原省平下限3396.35元或原省平5660.58元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本次按现省平标准分别调整为2711.24元、4518.74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2711.24元;
(三)标准调整
2019年5-6月期间,按以下规定调整执行缴费标准:
1. 医疗救助金标准由原34元/月调整为27元/月;
2.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现省平执行。
3. 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时,因缴费年限不足要求一次性趸缴的,按现省平计算标准执行。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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