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而伤,就是工伤
发布人:zhoumingwe时间:2022-08-16阅读:1092次
下班休息时间用微信加班,做公司的事到底算不算工作时间?近日,广州的一起工伤旧案,再次引发舆论关注。
据了解,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2020年某工作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石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职工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线上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其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广州铁路法院的这次判决具有标杆意义。过去,依据工伤认定的有关标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这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在这里,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备条件。显然以这样的标准去认定,新闻中的情况是不属于工伤的。这场判决的意义也在这里,它突破了工伤的认定标准,拓展了相关法律条文对职工权益的保护空间。
现在上班,使用微信、钉钉已是普遍现象,一些工作也不是非得去公司才能办的,网络办公、电子化手段的引入,改变了很多人的生活方式,也改变了很多人的工作方式。网上办公打破了时空限制,传统意义上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甚至公与私的界线也变得模糊起来。
面对这样一种变化,法律也需要应时而动,展现灵活性。不是一有新情况就需要修法来实现的,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很大程度上也能体现司法进步。这正是发生在广州的这次判决的可贵之处。
其实,只要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就不会有纷争。在微信上工作只是办公的形式和媒介不同,本质上仍然是公务活动,为什么不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呢?谁又规定了工作场所必须是办公场所,也就是说广州的这次判决看似突破了标准,其实一直在标准以内。
而此判决的影响也远不止于此,判决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它所体现出来的理念已经超越出个案的范畴,具有了普遍意义。比如网上办公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加班费如何支付,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又该怎么处理等,都会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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