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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福建最新通知 事关重特大疾病医保和救助制度

发布人:wangjin时间:2022-08-08阅读:832次

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聚焦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分为五类:

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第二类,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

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

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第五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同时符合多重救助身份的人员按待遇就高原则给予救助。

同时符合多重救助身份的人员按待遇就高原则给予救助。

《实施意见》指出,救助对象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权益。

一是实行资助参保政策,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按规定给予分类资助,确保应保尽保。

二是实行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三是实行医疗救助保障,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

四是实施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保障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人员,由各统筹区每年度根据救助资金结余情况,依申请实行倾斜救助。

《实施意见》还提到,要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建立动态调整的城乡医疗救助筹资机制、加强基金预算管理、支持发展慈善救助、鼓励发展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建立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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