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 武汉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免申即享
发布人:wangjin时间:2022-08-02阅读:966次
为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省相关部门决策部署,武汉市医保局等四部门印发通知,公布了落实政策要求的具体实施意见:8月1日至10月31日,我市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执行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含生育保险费)。
针对本次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武汉市医保部门同步发布相关政策解读。据介绍,纳入我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实施范围的用人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缓缴期内,职工个人的医保和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此外,参保职工的职工医保个人缴费、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不列入缓缴范围。
缓缴的医疗保险费最迟应于2022年12月15日前缴纳到位。
相关政策解读
1.此次执行阶段性缓缴政策涉及哪些区域?
按照《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47号)要求,我市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列入缓缴地区范围。在上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可享受缓缴政策。
2.此次阶段性缓缴适用对象范围有哪些?
在上述执行缓缴政策的区域参加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各区政府主导下,由医保、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
3.此次阶段性缓缴是否包括生育保险?
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期间,属于缓缴范围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同步缓缴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4.个人缴费部分是否也同步缓缴?
缓缴期内,参保职工的职工医保个人缴费、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不列入缓缴范围,仍需按时缴纳,企业在缓缴期限内应继续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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